项目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责 任 人:

各工商所

办理机构:

各工商所注册大厅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位

地址

电话

直属所

钟公庙街道堇山中路1518

88211045

邱隘所

邱隘镇文卫东路97

88411879

五乡所

五乡镇五乡爱民北路1

88486947

咸祥所

咸祥镇咸兴路

88403426

横溪所

横溪镇宁横南路2115

88471097

姜山所

姜山镇北大东路10

88452345

古林所

古林镇中心路129

88427751

鄞江所

鄞江镇四明东路248

56188118

集士港所

集士港镇联丰路延伸段

88021779

高桥所

高桥镇文化路

88015661

 
设定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条件(设立登记)
1、经营者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有必要的资金;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提交申请材料(设立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属于家庭经营的,还应提交其他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并由申请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预先登记的不提交);
4、经营场所证明(流动经营的不提交);
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条件(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
 
提交申请材料(变更登记)
详见《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办理条件(注销登记)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提交申请材料(注销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情况(依据、标准)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审查—受理—核准
 
年检要求
定期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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