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责 任 人: 企业注册科
办理机构: 北仑分局企业注册科 所在地工商所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位

地址

电话

北仑分局

北仑区新碶镇长江路1166

86783526

新碶工商所

北仑区新碶恒山路508号

86783027 

大碶工商所

北仑区大碶镇兴路35号 

86783065

柴桥工商所

北仑区柴桥白云北路73号

86783086

小港工商所

北仑区小港纬四路8号

86783058 

白峰工商所

北仑区白峰枫江路17号

86783155

 
设定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条件(设立登记)
1、经营者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有必要的资金;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提交申请材料(设立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属于家庭经营的,还应提交其他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并由申请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预先登记的不提交);
4、经营场所证明(流动经营的不提交);
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条件(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
 
提交申请材料(变更登记)
详见《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办理条件(注销登记)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提交申请材料(注销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情况(依据、标准)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审查—受理—核准
 
年检要求
定期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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