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责 任 人: 企业科
办理机构: 企业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位

地址

电话

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

江北白沙路1号

87679502

 
设定依据
《合伙企业法》
 
办理条件(设立登记)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申请材料(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条件(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
 
提交申请材料(变更登记)
详见《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提交申请材料(注销登记)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情况(依据、标准)
收费依据:《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收费标准: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审查—受理—核准
 
年检要求
定期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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