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公司(分公司)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责 任 人: 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
办理机构: 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位

地址

电话

海曙分局

海曙区白云街255号 

87365371

 
设定依据
《公司法》
 
办理条件(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提交申请材料(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条件(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注册事项
 
提交申请材料(变更登记)
详见《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注销登记)
详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提交申请材料(注销登记)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情况(依据、标准)
收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收费标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收取变更登记费50元。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审查—受理—核准
 
年检要求
定期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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