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责 任 人: 行政许可科
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沿江西路200号    镇海工商分局行政许可科    联系电话86293485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办理条件(设立登记)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提交申请材料(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下同)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设立大会纪要中已载明相关内容的可免于提交此决议。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7.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其他情形的,区别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同企业登记)。
8.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以上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除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字盖章(设立人或出资成员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及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签字。
 
办理条件(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
 
提交申请材料(变更登记)
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下同)
5.预先办理名称变更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下同)
以上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除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及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签字。(下同)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同“设立登记”)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6.营业执照副本。
(三)成员出资总额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出资清单;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6.营业执照副本。
(四)业务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6.营业执照副本。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6.营业执照副本。
三、审查要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1)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2)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办理条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
 
提交申请材料(注销登记)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提交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6.清算组全体成员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7.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8.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以上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除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及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签字。
 
收费情况(依据、标准)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审查—受理—核准
 
年检要求
不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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