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责 任 人: 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
办理机构: 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所在地工商所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位

地址

电话

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161号

65763316

石浦工商所

象山石浦镇凤栖路80

65966266

爵溪工商所

象山爵溪街道镇前街17

65603381

西周工商所

象山西周镇昌明路58

65836452

东郊工商所

象山大徐镇汤家店东昭路98

65620607

定塘工商所

象山定塘镇峰北路7

65912620

鹤浦工商所

象山鹤浦镇鹤西路1

65010545

 
设定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条件(设立登记)
登记条件
1、经营者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有必要的资金;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提交申请材料(设立登记)
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属于家庭经营的,还应提交其他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并由申请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预先登记的不提交);
4、经营场所证明(流动经营的不提交);
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出租人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包括:
A、属新建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或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B、属新购买房屋的,提供购房发票和合同复印件;
C、属农村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由乡、镇政府城建管理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权属及同意用于该生产经营的证明;
D、属市场或商场设摊或租赁柜台的,提供市场或商场摊位或柜台租赁协议,及所在市场的市场登记证(新设立的市场提交市场名称登记证)或商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也可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属军队房屋的,还应提交军队大军区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经营场所是无偿使用的,应提交提供方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及其房屋产权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应在1年以上。房屋性质属住宅的,一般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确规定的外,其它均应由申请人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下同)
 
办理条件(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
 
提交申请材料(变更登记)
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根据需要提交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或住所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新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证明;(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变更经营场所需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变更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该个体工商户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增加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需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四)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者姓名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组成形式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协议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由家庭经营变更为个人经营的,需对变更以前的债务作出承诺仍由原家庭经营成员承担。
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经营者不变的,变更后所有家庭成员应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以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登记。
 
办理条件(注销登记)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提交申请材料(注销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情况(依据、标准)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审查—受理—核准
 
年检要求
定期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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