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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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地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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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分局 |
江东区桑田路935号 |
8784874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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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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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设立登记) |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立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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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材料(设立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含工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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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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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材料(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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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注销登记) |
|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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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材料(注销登记)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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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依据、标准) |
收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收费标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增加注册资金,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收取变更登记费5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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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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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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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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