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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登记
责 任 人:企业注册处
办理机构:各分局企业注册科 所在地工商所
申 请 人:公民个人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位

地址

电话

余姚分局

余姚市南雷南中路300 

62727839

慈溪分局

慈溪市开发大道238 

63027180   63026431

鄞州分局

鄞州区鄞县大道999

28830045 

奉化分局

奉化市广平路158 

88522380   88585925 

宁海分局

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38

65206636

象山分局

象山县丹城天安路33 

65733517

海曙分局

海曙区中山西路298 

87268717

江东分局

江东区桑田路935 

87848749

江北分局

江北区白沙路1

87679502

镇海分局

镇海区沿江西路200 

86293485 

北仑分局

北仑区新碶镇长江路1166

86783526

保税区分局

宁波保税区大厦四楼 

86880332 

大榭分局

宁波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  

86768900

高新区分局

宁波高新区江南路599

87904020

东钱湖分局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湖南路16 

88373026

慈溪出口加工区分局

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新慈一路1号(附楼三楼)

63071018

 
设定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条件(设立登记)
1、经营者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有必要的资金;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提交申请材料(设立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属于家庭经营的,还应提交其他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并由申请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预先登记的不提交);
4、经营场所证明(流动经营的不提交);
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条件(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
 
提交申请材料(变更登记)
详见《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办理条件(注销登记)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提交申请材料(注销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情况(依据、标准)
收费依据:《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8月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重新公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79号);
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20元/户,临时营业执照10元/份;换发营业执照(4年一次)20元/户;补发营业执照10元/次;变更登记费10元/本。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审查—受理—核准
 
年检要求
定期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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