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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登记
责 任 人:企业注册处
办理机构:宁波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各分局企业注册科
申 请 人:企业 事业 公民个人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位

地址

电话

宁波市局

海曙区老实巷70号六楼 

87185525  87185526

87185527  87185528 

余姚分局

余姚市南雷南中路300 

62727839

慈溪分局

慈溪市开发大道238 

63027180  63026431

鄞州分局

鄞州区鄞县大道999

28830045 

奉化分局

奉化市广平路158 

88522380  88585925 

宁海分局

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38

65206636

象山分局

象山县丹城天安路33 

65733517

海曙分局

海曙区中山西路298 

87268717

江东分局

江东区桑田路935 

87848749

江北分局

江北区白沙路1

87679502

镇海分局

镇海区沿江西路200 

86293485 

北仑分局

北仑区新碶镇长江路1166

86783526

保税区分局

宁波保税区大厦四楼 

86880332 

大榭分局

宁波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  

86768900

高新区分局

宁波高新区江南路599

87904020

东钱湖分局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湖南路16 

88373026

慈溪出口加工区分局

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新慈一路1号(附楼三楼)

63071018

 
设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设立登记)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立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提交申请材料(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含工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办理条件(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注册事项
 
提交申请材料(变更登记)
详见《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登记指南》
 
办理条件(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提交申请材料(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费情况(依据、标准)
收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国家计委、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计价费〔1998〕1077号)。
收费标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增加注册资金,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收取变更登记费50元。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审查—审查—核准
 
年检要求
定期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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