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指南
一、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
1.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吊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工商部门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工商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7.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
二、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申请方式:
1.口头申请:申请人亲自到复议机关叙述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2.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可以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的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需要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3.已经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提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对工商行政管理所(包括其他专业所、队、站)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管辖该工商所的市局、分局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对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工商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3.对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
五、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及其审理:
1.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要求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2.一般情况下,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