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成年人消费,监护人无责吗? 14岁的女孩悄悄地瞒着家里人将自己的压岁钱购买了一部价值2000元的手机,家长知道后不同意女儿使用手机,于是带着女儿去柜台退货,遭到拒绝。在海曙分局的调解过程中,商家认为手机并没有质量问题,且已经使用,影响了第二次销售,不同意退货。而消费者则提出,购买手机的消费者是未成年人。但商家却认为现在的部分未成年人,看上去跟成年人差不多,颇难辨认,况且购买手机也无须出示消费者的身份证。另外,手机是易耗品,一旦拆了包装或经过短期使用,会影响第二次销售,若给予退货,那么这笔损失由谁来承担?《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那么,对商家而言,如何确定消费者的年龄?对监护人而言,确定与被监护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标准是什么? (海曙分局提供)
|